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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民办教育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10-10 08:33 阅读:941次

第一条:为规范协会的财务行为,加强协会的财务管理,保障协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合肥市民办教育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协会财务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以及本协会章程,遵循“来自会员、服务会员、规范节俭”的原则管理和使用资金。

第三条  本协会按规定单立银行账户、独立核算、自收自支的原则进行财务及会费管理。协会的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

第四条:协会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经费来源主要为: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和有关单位的资助;

(四)协会资金的银行利息;

(五)协会开展的有偿服务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所有经费收入均由财务专人收取入账,并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会费等协会的收入,不得截留协会收入坐收坐支。

第六条:协会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正常办公经费和人员经费;

(二)党建工作与教育扶贫经费;

(三)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年会等经费;

(四)为会员提供服务、学习资料、刊物和培训的经费;

(五)与国内外团体合作、往来交流的费用;

(六)专家、学者、讲学报告咨询的经费;

(七)开展宣传经费;

(八)章程规定的其它活动经费;

(九)经会长办公会批准的其他经费。

第七条: 所有报销凭证必须是正规的发票或收据。协会的支出凭证除需有经办人签字外,还必须有秘书长,常务副会长签字,重大的财务问题由会长办公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秘书长每半年向会长办公会通报各项经费收支情况,并接受审议。

第八条:本协会设会计和出纳会计岗位。其中会计职责由市教育局财审处落实。出纳会计由协会自聘。

第九条:本协会要认真做好财务收支计划,合理统筹使用资金,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条: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协会秘书长每年向会员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一条:本协会的财务管理工作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财务职责,如实反映财务状况,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财务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交清手续。

第十三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合肥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市教育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经费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第十五条:协会资产归协会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六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合肥市民办教育协会。自2020年9月20日公布之日起实行。

 

                         合肥市民办教育协会

                             2020年9月20日